協會章程
名稱
第一條——中文名稱為:“澳門創新發明協會”。
第二條——英文名稱為:“Macao Innovation and Invention Association”。
會址
第三條——本會之會址設於文第士街1號B安輝大廈8樓B座。經理事會決議,本會會址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。
宗旨
第四條——本會宗旨為:
1.致力推動、推廣、鼓勵、提倡、協助本澳任何領域的創新及發明,促進社會重視創新及發明的意識,保護發明家專利權益。普及科學知識,開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動,並為發展科技進行資源的開發工作;
2.開展及參與本澳及各地有共同目標的文化、學術及社會活動團體的合作與交流,舉辦研討會和展覽會,為雙方會員提供互惠利益;
3.指導會員辦理專利權申請,協助會員把專利品商業化,出版發明/專利書刊,介紹最新資料及科技資訊;
4.促進澳門社會的安定繁榮及經濟發展;
5.維護會員合法的、正當的權益;
6.本會為非牟利社團組織。
成為會員的資格
第五條——凡澳門合法居民,不分國籍,性別及年齡,凡擁有發明專利或對創新及發明有興趣者,均可申請入會成為會員。
會員的權利與義務
第六條——會員的權利:
1.出席本會全體會員大會;
2.有投票權、選舉權與被選舉權;
3.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;
4.享受會員福利。
第七條——會員的義務:
1.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;
2.向本會提供正確的聯絡資料(資料保密)。
章程之執行
第八條——任何違反會章及會員大會決議的行為,或有損本會利益者,理事會可作如下處理:
1.勸告;
2.書面警告;
3.予以追究。
全體會員大會
第九條——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架構,每年召開一次,至少提前十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。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、時間、地點及議程。在特殊情況下,經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或五分之一會員署名要求,亦可召開大會。開會時如人數不足半數,則應順延一小時舉行,屆時不論人數多少,會議如期舉行,決議則以出席者之絕對多數票通過為有效。會員大會設會長壹名及副會長不少於三名,通過會員大會民主選舉產生,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
全體會員大會的職能
第十條——全體會員大會的許可權:
1.審議年度報告;
2.修改章程;
3.選舉產生會長及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。
理事會
第十一條——理事會由不少於三名而總數永遠為單數成員組成,三年一任。由全體會員大會選出,理事會職位包括理事長一名,副理事長不少於三名、秘書長、副秘書長、秘書及財務各一名,理事若干名,由理事會成員互選擔任,連選得連任。
1. 根據會務發展需要,經理事會決議理事會可設立不同職能部門,各部門負責人及部委經理事互選產生;
2. 除會長或理事長,或由會長或理事長授權外,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表任何言論及意見;
3. 理事會由理事長依章召開。
理事會的職能
第十二條——理事會的職能:
1.執行全體會員大會的決議;
2.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名;
3.召開全體會員大會,於開會前十天發出議程;
4.經理事會通過,本會可聘請社會知名人士、學者出任本會名譽會長、名譽顧問及顧問,並發給聘書。
監事會
第十三條——監事會由不少於三名而總數永遠為單數成員組成,三年一任,可連選任,由互選產生監事長一名,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。
監事會的職能
第十四條——監事會的職能:
1.監察理事會之運作;
2.審查理事會之工作報告、財務報告及財產;
3.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,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;
4.監事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必要或適當之資源及方法,以履行其職務。
經費
第十五條——本會舉辦之活動及任何經費,如有需要時,經理事會通過,可向本會會員、社會人士、政府及團體機構等籌集之;本會亦可接受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或捐贈。
第十六條——會徽